重庆法院判决一起制售假冒大品牌润滑油案件

2021-09-18   来源:润滑油情报网 网友评论 0

摘要:近日,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人陈某庆等5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,并处10万至28万元不等罚金;
近日,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人陈某庆等5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,并处10万至28万元不等罚金;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、桶、防水盖、相关标识标签以及作案用的灌装油工具、设备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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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查明,2016年至2020年7月,被告人陈某庆、卢某利、魏某均、曹某梅、李某江为谋取非法利益,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,购买空桶、防伪商标和散装润滑油,并将散装润滑油装进标有“长城”“美孚”等品牌的空桶里,假冒“长城牌”“ 美孚牌”润滑油对外销售。其中,陈某庆负责人员招聘及管理、组织生产等工作,卢某利负责记账、收账、发放工资、对外销售等工作,魏某均、曹某梅负责销售灌装的假冒润滑油并按业绩提成,李某江负责灌装润滑油和送货、接货。陈某庆、卢某利累计销售数额为55万余元,魏某均销售数额为23万余元,曹某梅销售金额为22万余元,李某江参与非法经营额为41万余元。魏某均单独购买明知假冒润滑油进行销售,累计金额为5万余元。2020年7月,5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。
 
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庆、卢某利、魏某均、曹某梅、李某江未经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进行销售,情节特别严重,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被告人魏某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综合考虑5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、量刑情节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 
生产、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,而且严重侵害企业知识产权,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信誉,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。侵害知识产权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,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企业商家,都要提高遵法守法意识,仔细算清楚“利益帐”,自觉抵制和杜绝制假销假的行为,千万不要因一己私利破坏公平、有序、诚信的市场体系,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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